哈锅预热器标的2:26台报废电子设备
| 项目名称 | 哈锅预热器标的2:26台报废电子设备 | 项目编号 | 29ESSB20200040 |
|---|---|---|---|
| 成交金额 | - | 成交日期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
联系信息
图片及附件
成交信息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哈锅预热器标的2:26台报废电子设备 | ||
|---|---|---|---|
| 披露价格 | 0.23278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13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4-06 |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哈尔滨市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1. 本次转让哈锅预热器96台电子设备 。标的信息详见《标的明细表》,具体出售部分以展样确定为准。 2. 受让方需支付全部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费用,在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受让方自合同生效后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拉运,否则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受让方拉运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00-4:30,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拉运。 5.本次出售不允许挑选,以指定标的为准,《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接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明细表》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6.受让方不得随意拆除、破坏合同外的设施,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受让方负责。 7.如遇特殊废旧物资需要明火作业的,受让方需提前二天通知转让方,并在转让方监督下操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8.受让方在拉运物资过程中对转让方建筑物或设施造成破坏的,受让方在物资搬运后将建筑物或设施恢复原貌,否则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在搬运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受让方需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并拉出厂内,否则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受让方需预估转让标的的拆卸环境、拆卸难度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若有随机附件、垫铁、地脚螺栓、护板、专用工具及独立的说明书时也一并移交,部分物品可能存在丢失,按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没有不做补充。 11.转让标的为废旧设备,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受让方必须采用安全方式拆卸、装运,转让标的拆卸、装运后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评定,转让成交后不退。 12.转让标的网站公告内标的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网站公告内标的描述信息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13.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说明,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4.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 15.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16.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7. 转让标的可以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 | ||
| 重大事项披露 | 1. 本次转让哈锅预热器96台电子设备 。标的信息详见《标的明细表》,具体出售部分以展样确定为准。 2. 受让方需支付全部款项后方可办理标的物的交接、装运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所产生费用,在装运以及处置等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受让方自合同生效后按转让方要求及时拉运,否则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4.受让方拉运时间为工作日上午8:00-11:30,下午1:00-4:30,节假日原则上不允许拉运。 5.本次出售不允许挑选,以指定标的为准,《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接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明细表》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6.受让方不得随意拆除、破坏合同外的设施,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均由受让方负责。 7.如遇特殊废旧物资需要明火作业的,受让方需提前二天通知转让方,并在转让方监督下操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8.受让方在拉运物资过程中对转让方建筑物或设施造成破坏的,受让方在物资搬运后将建筑物或设施恢复原貌,否则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9.受让方在搬运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垃圾,受让方需产生的垃圾清理干净并拉出厂内,否则将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10.受让方需预估转让标的的拆卸环境、拆卸难度及拆卸后的资产状况,若有随机附件、垫铁、地脚螺栓、护板、专用工具及独立的说明书时也一并移交,部分物品可能存在丢失,按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没有不做补充。 11.转让标的为废旧设备,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受让方必须采用安全方式拆卸、装运,转让标的拆卸、装运后能否二次使用,由受让方自行评定,转让成交后不退。 12.转让标的网站公告内标的描述信息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网站公告内标的描述信息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13.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说明,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4. 意向受让方务必在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前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 15.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16. 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17. 转让标的可以开具税率为13%的增值税发票。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批准单位 | 哈尔滨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哈尔滨锅炉厂预热器有限责任公司拟处置机器设备资产评估备案项目有关事宜的复函 | 批准日期 | 2020-06-02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0.05万元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0-08-12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1-04-06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2020-08-13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2021-04-07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业法人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意向受让方需具有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处置资质。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5、图片及附件
6、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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