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阳光新城20/82/602住宅
| 项目名称 | 安达市阳光新城20/82/602住宅 | 项目编号 | 29FC20201273 |
|---|---|---|---|
| 成交金额 | - | 成交日期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
联系信息
图片及附件
成交信息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安达市阳光新城20/82/602住宅 | ||
|---|---|---|---|
| 披露价格 | 22.2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1-03-24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4-21 |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哈尔滨市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此次转让房产为上海华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房产包括2套住宅和25套车库,共分27个标的分别转让,标的均是砖混结构, 2010年建成,有房产证和土地证。2套房均为毛坯房,使用年限70年。25套车库为自动车库门,使用年限40年。室内外公共区域均已装修完毕,达到入户条件,处于闲置状态。房产证、土地证编号和其他相关信息详见附件《转让标的明细表》。 2.房产证和土地证更名过户相关费用,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标的目前可能存在欠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前的所欠费用(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及权属变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4.转让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转让标的的使用功能、实际面积和配套设施在本次转让时,以交接时的现状为准。 5.意向受让方在购买前,有义务对资产的现状、权属、瑕疵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并认可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包括未知的隐藏瑕疵)。 6.转让标的涉及的无房产证、土地证的资产,如发生纠纷由受让方自行处理,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法律责任。 7.转让标的的转让过程涉及产权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上述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购买前,有义务对房产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和资产占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8. 意向受让方务必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9.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一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应缴税费种类及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 10. 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转让标的按展示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并认可全部瑕疵,转让成交后,不退不换。 11. 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2.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 |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此次转让房产为上海华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所有。房产包括2套住宅和25套车库,共分27个标的分别转让,标的均是砖混结构, 2010年建成,有房产证和土地证。2套房均为毛坯房,使用年限70年。25套车库为自动车库门,使用年限40年。室内外公共区域均已装修完毕,达到入户条件,处于闲置状态。房产证、土地证编号和其他相关信息详见附件《转让标的明细表》。 2.房产证和土地证更名过户相关费用,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转让标的目前可能存在欠费,在《产权转让合同》签署前的所欠费用(包括已知的和未知的)由转让方承担,转让及权属变更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需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4.转让标的虽已经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等数据可能与实际有误差,仅供参考;如确有误差,不作调整。转让标的的使用功能、实际面积和配套设施在本次转让时,以交接时的现状为准。 5.意向受让方在购买前,有义务对资产的现状、权属、瑕疵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并认可转让标的的所有瑕疵(包括未知的隐藏瑕疵)。 6.转让标的涉及的无房产证、土地证的资产,如发生纠纷由受让方自行处理,转让方及交易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及法律责任。 7.转让标的的转让过程涉及产权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上述风险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购买前,有义务对房产的现状及权属情况和资产占用情况进行调查和了解。 8. 意向受让方务必对转让标的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并办理意向受让登记手续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状及标的全部瑕疵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9.转让成交后,转让标的物的移交、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一切相关财产权利的登记、变更、补办、分割等手续,均由受让方自行办理,产权变更过程中的税费按照国家规定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应缴税费种类及金额以实际发生为准(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及附加、契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土地出让金等)。 10. 除本公告披露的瑕疵外,转让标的还可能存在潜在或隐蔽的瑕疵,潜在或隐蔽的瑕疵包括欠缴税费(如水、电、气、供暖、物业费等)、权证缺陷(如不能办理产权、未做产权变更或不能办理产权过户等)以及其他瑕疵等。转让标的按展示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接受并认可全部瑕疵,转让成交后,不退不换。 11. 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12.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华高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批准单位 | 南光(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处置黑龙江房产及车库的批复 | 批准日期 | 2014-06-20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5万元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1-03-26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1-04-21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2020-07-28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2021-04-22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5、图片及附件
6、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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