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公司226台报废公交车捆绑转让
| 项目名称 |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公司226台报废公交车捆绑转让 | 项目编号 | 29WZ20200099 |
|---|---|---|---|
| 成交金额 | - | 成交日期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
联系信息
图片及附件
成交信息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公司226台报废公交车捆绑转让 | ||
|---|---|---|---|
| 披露价格 | 226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8-12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0-09-01 |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哈尔滨市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1、本标的为226台报废公交车捆绑转让,不拆分。转让不包含车辆号牌,由受让方对该标的车籍进行全部注销。 2、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3、转让标的为报废资产打包整体转让,部分设备构件可能已丢失或破损,按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不允许挑选,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标的的装载与运输,转让成交后不退不换,本次转让底价不含税,受让方需补齐税点后转让方提供交易价款发票(税点为:13%)。 4、《转让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明细表》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5、转让标的为报废资产,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标的物按照相关报废车规定,不允许二次使用,若因受让方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 7、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8、如因转让方原因致使转让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受让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 |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本标的为226台报废公交车捆绑转让,不拆分。转让不包含车辆号牌,由受让方对该标的车籍进行全部注销。 2、转让标的按现状(包括其瑕疵)进行转让。交易机构将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进行了全面如实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转让标的所有瑕疵,特别是隐蔽的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提供的转让标的相关资料及所作的陈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易机构及转让方对标的品质和数量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转让标的现状的法律依据和转让标的移交的凭据。 3、转让标的为报废资产打包整体转让,部分设备构件可能已丢失或破损,按展示现状进行转让和交割,不允许挑选,受让方自行负责转让标的的装载与运输,转让成交后不退不换,本次转让底价不含税,受让方需补齐税点后转让方提供交易价款发票(税点为:13%)。 4、《转让标的明细表》仅供参考,不作为转让标的的交割依据。转让成交后,受让方不得以《转让标的明细表》为依据要求转让方补齐清单内所有物品或要求退还保证金、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 5、转让标的为报废资产,转让方不再向受让方提供任何设备技术资料或承担任何技术或设备性能方面的责任。标的物按照相关报废车规定,不允许二次使用,若因受让方使用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除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涉及化工、科研、环保等特种行业,还需提供相应资质。 7、意向受让方务必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前对转让标的物的法律及自然现状进行深入而全面地了解,包括亲自查验转让标的物、向相关管理部门了解标的现状或聘请专家鉴定等。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现况、瑕疵以及本公告全部内容的认可和接受,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与经济责任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 8、如因转让方原因致使转让标的无法交付的,与交易机构无涉,受让方有权要求交易机构退还交易保证金(不计息)。 9、本公告全部内容由转让方提供,若实际情况与公告不符或故意隐瞒重大应披露事项,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及相关责任由转让方承担。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哈尔滨交通集团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
| 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批准单位 | 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共哈尔滨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委员会1届78次扩大会议 | 批准日期 | 2020-08-12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100万元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0-09-07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0-09-01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2020-08-12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2020-09-09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否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报废汽车的回收资格,具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并纳入国家“全国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名单”之内(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官网可查询)的企业法人单位,其中回收拆解企业的分支机构除外; 2、意向受让方须具备生态环境部门下发合格的环境评估手续(环境评估手续应包含环评、环审、环验等单独报告),符合《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要求(HJ348-2007),且企业环评手续地址与营业执照、资格认定书地址为同一地址才有效; 3、意向受让方应符合《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最低经营面积为10000㎡,作业场地不低于经营面积的60%; 4、近三年企业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 5、该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进行受让; 6、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下载打印并签订、上传《现场踏勘确认书》。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5、图片及附件
6、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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