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一批报废资产转让
| 项目名称 |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一批报废资产转让 | 项目编号 | GR2026AH1000686 |
|---|---|---|---|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4.0413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11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
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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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一批报废资产转让 | ||
|---|---|---|---|
| 披露价格 | 4.0413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11 |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金安区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无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1、本次转让标的为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一批报废资产,标的整体转让。标的主要为焊机、全自动无线胶装机等,标的详情参见《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报废资产清单》(详见附件)。 2、转让标的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前进路以南经三北路以东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园区。 3、需现场勘查的意向受让方,请在工作日工作时间联系现场勘查人员进行预约登记。现场勘查联系人:王主任,联系电话:18860487180。公告期内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2:30—5:00进行现场勘查。 | ||
| 重大事项披露 | 1、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转让方已对标的资产进行了全面如实地披露,并不表明能够对标的资产所有瑕疵进行了全部揭示,意向受让方在受让前应自行或聘请专业人士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勘查,意向受让方一旦递交受让资料并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知晓并认可转让标的及可能存在的所有风险及瑕疵,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受让方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按时足额支付转让价款、办理交接等相应手续,否则视为违约。 2、转让标的交付类型、数量以《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报废资产清单》为准,交付状况以交付时现状为准,意向受让方成功受让后即视为已实际勘查且不得对标的提出任何异议。 3、本次转让标的中可能包含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所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意向受让方应在本公告期内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全面了解,并对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对转让标的进行勘查,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行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4、特别提示: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的规定,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是指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进行拆解,从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燃料,用改变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物理、化学特性的方法减少已产生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减少或消除其危害成分,以及将其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不包括产品维修、翻新以及经维修、翻新后作为旧货再使用的活动。受让方对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理活动应当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未取得处理资格的,应当将其交由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的处理企业处理。 5、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且受让方付清转让价款后,转、受让方开始进行资产交接,自书面移交手续完成之日起,转让标的的所有权和标的的毁损灭失等风险皆转移至受让方,受让方须在接转让方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拆除、装卸、运输和清场工作。受让方按时完成资产交接的,经转让方现场验收合格后,其竞价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逾期未完成的,每拖延一日,受让方须按标的转让价款的0.5‰向转让方支付违约金,转让方有权从“竞价保证金”中扣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安徽博微长安电子有限公司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批准单位 |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国电科关于下达2026年度投资计划的通知 | 批准日期 | -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支付能力; 3、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5、图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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