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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持有的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转让

项目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持有的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转让项目编号GR2026AH1000692
转让方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转让底价75万元
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9披露结束日期2026-06-04
委托会员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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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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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持有的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转让
披露价格75万元
披露起始日期2026-05-29披露结束日期2026-06-04
资产属性交通运输工具标的所在地区蜀山区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是否捆绑转让
转让说明事项
资产概况-
资产描述
1.本次转让标的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持有的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1户享有的不良债权。
2.截止至基准日2026年3月20日,不良债权本金余额共计人民币22,420,300.00元,利息金额共计人民币22,484,001.39元,费用合计人民币为0元,不良债权总额共计人民币44,904,301.39元,转让标的的具体债权范围以债权对应的法院裁判文书、各类合同、凭证、通知、函件等法院裁判文书、有关材料以及实际追偿情况为准,意向受让方可自行前往转让方处查阅上述材料并了解追偿情况。
3.转让方联系人:张经理,联系电话:0551-63518821。
重大事项披露
1.竞价保证金不得由他方代缴。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须自行查阅各项债权对应的法院裁判文书、有关材料及与转让标的相关的所有合同等文件,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公告之全部内容和相关材料,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瑕疵等为由,拒绝签订《资产转让协议》或拒付价款,否则视为违约。
2.受让方受让的标的债权,可能因存在计算误差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受让方实际接收的债权金额与本公告所列债权金额不完全一致。受让方受让债权后,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政策限制,可能导致受让方能够行使的标的债权数额可能小于《资产转让协议》中列明的标的债权数额。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包括但不限于:
(1)《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2009]19号):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利息的计算基数应当以原借款合同本金为准;受让方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中,国有企业债务人包括国有独资、国有控股的企业法人。受让方是指非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自然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3)《关于印发<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1999〕77号)相关规定。
3.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不得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并且受让方须承诺,在其与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或资产接受协议中,明确要求其继受方或任何其他资产接收方不能对转让方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
4.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可能无法享有转让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5.受让方受让标的债权后,对该标的债权在基准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原

2、转让方信息

转让方名称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转让方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监管机构中央其他部委批准单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省分公司
批准文件名称关于公开挂牌转让安徽坤城木艺有限公司1户不良债权项目的批复批准日期-

3、交易条件

是否缴纳保证金-保证金金额(万元)-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是否自动延期-
受让方资格条件1.意向受让方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应有效存续,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下列机构或人员不得参与本项目登记竞买:(1)国家公务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2)与本次资产处置工作相关的中介机构所属人员;(3)债务人、担保人为自然人的,其本人及其直系亲属;(4)债务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下属公司,担保企业及其控股下属公司,债务企业的其他关联企业;(5)上述主体出资成立的法人机构或特殊目的实体;(6)国家金融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宜受让的主体。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联系信息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会员机构名称-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会员经纪人-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会员经纪人邮箱-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5、图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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