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石阡县消防救援局)拟处置一辆报废车辆
| 项目名称 | 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石阡县消防救援局)拟处置一辆报废车辆 | 项目编号 | GR2026TJ1001315 |
|---|---|---|---|
| 转让方名称 | 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石阡县消防救援局) | 转让底价 | 0.25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05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邹鹏 / 联系电话:022-58922140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
联系信息
图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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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石阡县消防救援局)拟处置一辆报废车辆 | ||
|---|---|---|---|
| 披露价格 | 0.25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05 |
| 资产属性 | 土地使用权 | 标的所在地区 | 铜仁地区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无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车辆号牌:贵X5661应急 品牌型号:云鹤牌WHG5040TXFJY10E 车辆识别代号:LNYNBBA389VT00723 装备日期:2009年10月14日 | ||
| 重大事项披露 | 1、项目成交后,最终受让方应按照转让方的规定要求及时间清运标的物,完成报废拆解工作并向转让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受让方在提取标的完毕后,不得遗留任何标的附属物。 2、受让方接收标的物后即表示对该标的瑕疵及数量、现状认可,出现的一切问题自行承担,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 3、转让方承诺该标的资产无权属纠纷、无诉讼、无查封、无对外租借、无抵押、无担保、无被非转让方占用情况。 4、标的资产处置时受让方须按照《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20年第2号)、《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2008)、《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2022)、《机动车登记规定(202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64号)等相关规定对标的车辆进行拆解回收处理,不得以二手车形式变卖车辆后再流入市场。 5、受让方须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在专业的拆解车辆报废场地进行拆解,如受让方未按要求进行拆解,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行承担。受让方须对所买车辆全部按国家汽车报废处理的相关规定统一拆解报废,对车管所具有档案的车辆必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并办理车户注销手续,向转让方提供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若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6、标的车辆如涉及更新补贴资金归转让方单独所有,与受让方无关,受让方无权就标的资产更新补贴资金向转让方主张任何权利。 7、本次拟报废车辆车牌指标及号牌不在交易范围内。 8、该项目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仅开具行政事业单位专用票据。 9、标的资产证载权利人为铜仁市消防救援支队,由权利人批准转让方进行处置。 10、最终受让方在报废拆解过程中须将标的资产载体上“铜仁消防”、“消防”等文字及标识抹去。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石阡县消防救援大队(石阡县消防救援局)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
|---|---|---|---|
| 监管机构 | 中央其他部委 | 批准单位 | - |
| 批准文件名称 | - | 批准日期 | -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该项目标的车辆已达到报废标准,转让方已按照相关流程办理退役、报废审批手续,标的资产附件存在缺失可能,转让方不保证车辆整体完整性。标的资产只能按照国家颁布的《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和标准对报废汽车回收的要求进行拆解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及上市流通,意向受让方受让成功后,须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车辆报废回收或委托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单位对标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并向转让方提供回收证明以及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如涉及),同时受让方须向转让方提供报废拆解过程的图片、视频等多媒体资料。 二、该项目标的车辆均按现场展示的状况及状态进行现状转让和交接,转让方对车辆所作出的说明及相关资料均是对标的所作的参考性说明,不作为转让方对车辆品质的任何担保,也不作为车辆现状的法律依据和标的移交的凭据。 三、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间应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如意向受让方现场踏勘须严格遵守标的所在地现场踏勘有关规定。 四、意向受让方在交纳交易保证金并报价后,视为已对转让标的资产完成现场踏勘,了解与认可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对其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同时视为已承诺自身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与条件,并承担非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交易风险。 五、最终受让方须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及等同于成交价款5%的交易服务费一次性支付至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指定账户,若因非转让方原因,受让方未能在3个工作日内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的,视为放弃受让,受让方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最终受让方须在受让成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标的资产交割手续,并完成车辆报废回收或委托具有报废车辆回收资质的单位对标的车辆进行报废处理,并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办理车辆注销手续,并向转让方提供回收证明以及车辆管理所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书”(如涉及)、报废拆解过程图片、视频等多媒体材料。 七、标的资产移交涉及的一切费用及税费由受让方自理,标的车辆的看管、拆解、运输、销户、违章罚分等工作,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及安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害、标的丢失和损坏等)均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若逾期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及天津交易集团不承担任何相关责任。受让方在移交过程中应遵守转让方的规章、制度以及转让方的工作作息时间(工作日上午9:30~11:30,下午14:30~16:30)。由受让方引起的安全、消防、环保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八、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等方面瑕疵为由要求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天津交易集团有限公司及转让方有权扣除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作为补偿,并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邹鹏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022-58922140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袁颖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022-58922130 | ||
5、图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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