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事务保障中心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6号1套住宅房地产转让(二次挂牌)
| 项目名称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事务保障中心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6号1套住宅房地产转让(二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GR2026XJ1000901-2 |
|---|---|---|---|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事务保障中心 | 转让底价 | 30.513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6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04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信息
交易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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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事务保障中心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6号1套住宅房地产转让(二次挂牌) | ||
|---|---|---|---|
| 披露价格 | 30.513万元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6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04 |
| 资产属性 | 房产 | 标的所在地区 | 沙依巴克区 |
| 是否国有资产转让 | 是 | 是否捆绑转让 | 否 |
| 转让说明事项 | 一、本次标的房产证载坐落位置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平顶山东一路6号,目前为空置状态。该房产证载权利人为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已出具《授权委托书》,委托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事务保障中心对外处置,项目成交后,受让方须与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分公司签订《交易合同》。 二、本次转让房产使用权面积如与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以实际交付面积为准,成交价不作调整。 三、项目成交后,待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受让方支付成交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协助受让方进行不动产证过户事宜。本项目交易过程中涉及标的所占土地属划拨性质,土地出让金由受让方承担,转让方变更权力性质为出让后,配合受让方办理过户等相关手续。标的交易及过户过程涉及的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办理不动产权证变更及过户手续进度以标的属地管辖自然资源局等相关部门进度为准。 四、本项目公告内容是基于转让方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的披露,不代表交易所对公告内容及交易事项的承诺或保证。提醒意向受让方应当在报名前自行做好全面的尽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自行了解标的房产和土地产权性质、土地使用权情况、标的瑕疵、房屋状态的相关情况,并充分了解标的房产土地变更登记方面的相关政策规定,自行实地考察标的房产现状。项目公告中披露的标的信息及照片仅供参考,不代表标的与其现状完全一致等。意向受让方应充分并理性判断受让资产风险,并在结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同时自愿进行报名。意向受让方受让后,自行承担因不了解标的现状而产生的相关风险,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和责任与转让方和新疆产权交易所无关。 五、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公告期截止之日17:00前办理完毕受让申请手续(包括提交《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及其他相关报名资料等)并缴纳交易保证金,《资产交易收购意向书》须由意向受让方在该项目公告下方附件自行下载。意向受让方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提交受让申请的行为,是对交易条件、标的资产现状和转让底价的认可和接受。 六、本次挂牌价格为含税价,转让方在标的资产成交且收到全部价款后,按照当前税务规定,向受让方开具相应发票。七、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时须确认,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项目公告披露的主要内容,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转让标的情况或转让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转让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 | ||
| 资产概况 | / | ||
| 资产描述 | - | ||
| 重大事项披露 | / | ||
2、转让方信息
| 转让方名称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综合事务保障中心 | 转让方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 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批准单位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 |
| 批准文件名称 | 《中石油新疆销售有限公司关于资产事项的批复》 | 批准日期 | 2023-12-28 |
3、交易条件
| 是否缴纳保证金 | 是 | 保证金金额(万元) | 3万元 |
|---|---|---|---|
| 保证金缴纳开始时间 | 2026-05-26 | 保证金缴纳结束时间 | 2026-06-04 |
| 网络竞价开始时间 | 2026-05-26 | 网络竞价结束时间 | 2026-06-04 |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否 | 是否自动延期 | 是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承诺: 1.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2.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企业法人单位未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被中石油列入黑名单。 二、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4、联系信息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 | - | 会员机构名称 |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会员经纪人 | - |
|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邮箱 | - | 会员经纪人联系电话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 | - | 会员经纪人邮箱 | - |
| 交易机构部门负责人联系电话 | - | ||
5、图片及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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