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绿珠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9%股权(三次挂牌)
| 项目名称 | 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转让持有新疆绿珠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9%股权(三次挂牌) | 项目编号 | 25GQ20200058 |
|---|---|---|---|
| 成交金额 | - | 成交日期 |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成交信息
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新疆绿珠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10000万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属行业 | C13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经营范围 | 房屋租赁、物业管理、仓储物流、农产品初加工服务,谷物及其他作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坚果作物、林木的培育、种植与销售,农业投资;农业高新技术的推广;农畜产品的销售;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 |||
| 标的所在地区 | 石河子市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是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 |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所属行业 | 批发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9%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9%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 | ||
| 集团企业总部或国家主管部门名称 |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石河子国有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0-06-08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新疆西部绿珠果蔬有限公司转让其持有的新疆绿珠九鼎农产品经营管理有限公司39%国有股权再次降价的批复》 | |||
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无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一、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二、意向受让方须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三、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四、对转让标的受让形式方面的要求 不接受联合体受让(是否接受联合体受让) 。 五、本次转让 39 %股权挂牌价格为:4691.77万元。 六、保证金设置条件: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间内报名登记时缴纳交易保证金人民币 1738万元到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保证金到帐时间应不晚于指定报名截止日17:00(北京时间)前。未足额、逾期或未交纳保证金的,对收购意向不予确认。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时缴纳了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视为在《产权收购意向书》中对转让方作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 1、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采取协议转让方式交易,须以不低于挂牌底价受让,该交易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 2、公告期满后若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意向受让方,采取电子网络竞价方式交易,该交易保证金转为竞价保证金。 3、意向受让方未被确定为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缴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全额(无息)返还。 ?4、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文件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以及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认同标的企业正常的经营行为,且依据其尽职调查结果等内容同意对标的企业按其现状全部接受。视为受让方已充分了解标的企业的经营情况,不得再以标的企业股权转让之前的,包括但不限于或有债务纠纷、或有法律责任等为由,要求转让方承担相应责任。受让方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其他一切交易风险,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为由退还转让标的。受让方受让后对标的提出的异议,转让方及新疆产权交易所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如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标的企业其他股东拟行使优先购买权,必须进场行权,须在挂牌期间向新疆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及受让资料,并按规定缴纳保证金。若形成竞价,原股东应在竞价现场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在挂牌期间未递交受让申请的,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未进场行权的,均视为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 八、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 (一)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向交易所支付包括但不限于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交易服务费及交易鉴证费,同时向转让方支付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仍不足以弥补交易所、转让方实际损失的,还应当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1)只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协议转让。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家及两家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进行网络竞价,意向受让方怠于推进产权交易,不按交易所通知参加网络竞价,造成标的未成交的;(3)在网络竞价中参与竞价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导致标的未成交的;(4)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竞价方式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怠于推进产权交易,未按照规定的时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 出现上述第(1)、(4)种情形的,由意向受让方全部承担保证金扣除责任;出现上述第(2)、(3)种情形的,由所有怠于推进产权交易的意向受让方按以上约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如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并与转让方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而不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或有其他违约情形的,该受让方将承担违约责任。交易所将扣除转让方、受让方应当向交易所缴纳的全部服务费及鉴证费作为违约金。转让方将扣除保证金总额的30%作为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转让标的 。 九、意向受让方应在获得最终确认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在《产权交易合同》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新疆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支付除已缴纳保证金之外的全部剩余交易价款及交易服务费等费用。 十、以《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为达成交易日,划分双方对标的企业的权责,受让方支付完全部款项后,转让方交接公司经营管理权,双方办理工商过户。 十一、股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股权交易费用,依照有关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十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1738 |
| 交纳开始时间 | 2020-06-12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1-04-28 | |
4、信息披露
| 转让底价 | 4691.77万元 |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0-06-12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1-04-28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32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发布;挂牌期满后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协议转让 | ||
5、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
6、成交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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