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41%股权
| 项目名称 | 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41%股权 | 项目编号 | G32026BJ1000123-2 |
|---|---|---|---|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2100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04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赵经理 / 联系电话:赵经理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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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 |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
| 法定代表人 | 注册资本 | 10000.00万元(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
| 所属行业 | 研究和试验发展 | 经营规模 | 小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0481072710140D | |||
| 经营范围 | 生物和医药产品及技术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药用、医用、食品用包装材料和产品的研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保健品的研发;医疗器械的研发、咨询、技术服务;食品、化妆品、消毒用品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一般项目:医学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蔬菜、水果和坚果加工;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食品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标的所在地区 | 溧阳市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上海市市辖区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所属行业 | 医药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10106425002562F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41%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41%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 集团企业总部或国家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110000100005888C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医药工业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6-04-02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
| 决议文件名称 | 关于同意对上海医药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转让天目湖药业有限公司股权项目的批复(医工总院投资﹝2026﹞30号) | |||
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人民币630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或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如信息披露公告期满,只产生一个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为合格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信息披露公告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只产生一个合格意向受让方,则由该意向受让方进行一次报价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该意向受让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如信息披露公告期满,除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原股东外,征集到两个及以上合格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最高报价方后进入原股东征询环节,如原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则最高报价方成为受让方,如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原股东成为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本项目公告期即为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且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的北京产权交易所全部备查文件及该等文件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承担所有相关风险,不得因转让后转让标的可能产生的任何经济或民事纠纷而对转让方进行追责或索赔。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企业的现状及瑕疵为由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产权交易标的等,否则即可视为违约行为,转让方有权扣除其递交的全部保证金,并将转让标的重新披露,由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4、如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非股东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竞买人均未报价的;(4)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交易条件等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2)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若本方出现上述保证金扣除条款中任意一条时,转让方有权扣除本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4)本方知晓并接受本次评估范围内涉及部分带有“国药集团”标识的存货和无形资产,因标的企业未被中国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授权使用带有“国药集团”字样的标识或商标,上述资产标的企业已无法使用; (5)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会依据转让方要求配合进行后续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情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630 |
| 交纳开始时间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6-04 | |
4、信息披露
| 转让底价 | 2100万元 |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6-04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5、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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