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9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0%)
| 项目名称 | 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9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30%) | 项目编号 | G32026CQ1000054 |
|---|---|---|---|
| 转让方名称 | 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转让底价 | 231万元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7-31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景先生 / 联系电话:18623069884/ | ||
项目基本情况
转让方基本信息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信息披露期
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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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重庆南方迪马专用车股份有限公司 | |||
|---|---|---|---|---|
|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注册地(住所) | 重庆市南岸区长电路8号 | ||
| 法定代表人 | 马学斌 | 注册资本 | 3000万元人民币 | |
| 经济类型 | 国有参股企业 | 企业类型 | 股份有限公司 | |
| 所属行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经营规模 | 中型 |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500000790736820B | |||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研发、制造、销售(限本企业自产产品)消防车、通信车、指挥车、伴随保障车、电力抢修车、抢险救援车、应急交通保障抢修车、炊事车、餐车、外场饮食保障车、宿营车、商务房车、淋浴车、多功能洗消车、飞机清水车、飞机污水车、机场场务工程车、驱鸟车、检测车、医疗救护车、防弹防爆车、防爆路障车、特品运输车、干扰车、电源车、牵引车、除雪车、洒水车、清扫车、防暴巡逻车、高压水炮车、排障车、攀登突击车、升降平台车、排爆作业车等专用车(含相关零部件)。研发、制造、销售防暴**器材、破障救援装备、执勤安保装备、侦检排爆器材、通信器材和装备、工程装备、汽车用品和设备。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机械设备租赁,仓储服务,车辆制造技术服务,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硬件及网络设施的技术开发及销售,计算机系统集成及相关信息服务,工业机器人制造,工业机器人安装、维修,工业机器人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安防设备制造,安防设备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
| 标的所在地区 | 南岸区 |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否 | |
| 企业管理层是否有收购意向 | 否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否 | |
2、转让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辰致汽车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西院科研楼南楼3层 | |||
| 经济类型 | 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 所属行业 | 汽车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100007109339484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30%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30%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
| 集团企业总部或国家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000MAEPY98C4R | |
|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 |||
| 批准日期 | 2026-05-0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文件 | |
| 决议文件名称 | 中国长安战[2026]115号 | |||
3、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①已自行充分了解国家保密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标的企业股东的资格要求及标的企业所在地等相关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决定是否申请受让,自愿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②本方符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标的企业股东的资格要求。2、本项目存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涉及原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或受让的相关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优先购买权实施方案》。3、意向受让方待重庆联交所出具《受让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证明其已向重庆联交所提交受让申请;意向受让方应在交易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将交易保证金60万元汇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为准)。4、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交易双方按照转让底价与合格意向受让方报价孰高原则确定交易价格;若信息披露期间有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用互联网竞价方式(多次报价)确定受让方。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含原股东)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出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若有其他意向受让方或原股东有效报价,交易达成的可豁免);(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4)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5)其他违反公告或公告附件的情况。6、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剩余交易价款。因受让方原因拒签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标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受让方还需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7、计算截止至2026年5月30日,标的企业欠转让方约308.581391万元(欠款金额及相关利息以转让方与标的企业实际财务核算数据为准)。受让方须同意,待转让方收回欠款后方可办理本次股权交割、产权变更登记等手续。8、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按《产权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如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在受让方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9、受让方须同意重庆联交所在收到全部价款及服务费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转让方指定账户。10、交易及权属变更登记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1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涉及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按本项目产权公告的内容,以现状受让本项目。 |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万元) | 60 |
| 交纳开始时间 | 2026-05-28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6-07-31 | |
4、信息披露
| 转让底价 | 231万元 | ||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29 | 披露结束日期 | 2026-07-31 |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45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延长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5、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网络竞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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