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西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名称 | 湖北省鄂西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6HB1000001 |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6157.893147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10%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08 | 披露期满日期 | 2026-06-03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融资方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遴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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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湖北省鄂西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增资项目 | ||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武汉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水利管理业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1、投资方成为增资企业股东后,须于2026年12月31日前向增资企业累计投资不低于人民币94000万元(含本次增资所支付的增资款),出资时间与金额以增资企业发出的缴款通知书为准。 2、本次增资募集资金金额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额部分计入增资方资本公积,归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3、增资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安排:增资企业依照《公司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不设监事会,由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能,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为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湖北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3名,投资方推荐1名,职工董事1名,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由湖北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推荐的董事担任。经理层为执行机构,由原经营班子作为经理层负责公司日常管理,投资方不增派经理层成员。 4、增资企业为引江补汉输水沿线补水工程项目法人。增资企业提出:引江补汉输水沿线补水工程建设期为受让方股权锁定期,锁定期内,受让方不得要求退股或抽回出资,也不能将其股权进行质押和对外转让。锁定期届满后,受让方可以依照法律和增资企业公司章程约定处分其股权。 5、增资方将对意向投资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判断,并保留最终解释权。 6、本项目评估报告(众联评报字[2026]第1104号)显示,关于本次评估有“特别事项说明”,详见公示附件。 |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投资方于增资扩股协议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100%的增资款。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专项用于引江补汉输水沿线补水工程的建设与运营。 |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6157.893147万元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10%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08 | 披露期满日期 | 2026-06-03 |
2、融资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名称 | 湖北省鄂西水资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 | |||
| 注册资本 | 20000万元人民币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水资源管理,工程管理服务,水利相关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服务,水环境污染防治服务,环境保护监测,生态恢复及生态保护服务,环境保护专用设备销售,智能水务系统开发,物业服务评估,水资源专用机械设备制造,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灌溉服务,新材料技术研发,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企业管理。(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天然水收集与分配,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建设工程设计,水力发电,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省级国资委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湖北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湖北水利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其他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其他 | |||
| 其他披露事项 | - | |||
3、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投资方须为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或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是其他合法组织(如为企业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则要求该企业法人或合法组织的国有权益比例低于50%)。 2.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1)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www.gsxt.gov.cn)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2)在“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或“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http://zxgk.court.gov.cn)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财务状况良好,具备与增资规模相匹配的资金实力,报名时须递交在挂牌公告期内不低于增资金额的银行存款证明。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资。 |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交纳金额(万元) | |
| 交纳开始时间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4、遴选方案
| 遴选方式 | 竞价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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