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名称 | 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项目编号 | G62026SH1000012 |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0-100%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13 | 披露期满日期 | 2026-07-09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
项目基本情况
融资方情况
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遴选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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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项目 | ||
|---|---|---|---|
| 融资方所在地区 | 淄博市 | 融资方所属行业 |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
| 增资方案主要内容 | 视征集情况而定 视征集情况而定 | ||
| 增资达成或终止的条件 | 本次增资公告期满,征集到合格意向投资人,且增资价格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则本次增资达成。 | ||
| 募集资金用途 | 本次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公司业务发展并补充流动资金。 | ||
| 拟募集资金金额 | 择优确定 | 拟募集资金对应持股比例或股份数 | 0-100% |
| 披露起始日期 | 2026-05-13 | 披露期满日期 | 2026-07-09 |
2、融资方基本情况
| 基本情况 | 名称 | 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
|---|---|---|---|---|
| 注册地(住所) | - | |||
| 注册资本 | 50297.5893万元人民币 | |||
| 法定代表人 | - | |||
| 经营范围 | 非金属材料及合成材料(包括陶瓷新材料、光电晶体、合成云母、复合材料、太阳能新材料、新型墙材)的研究、开发、生产、技术服务与咨询和销售;建筑工程咨询、设计、承包(须凭资质证书经营);陶瓷新材料设备与仪器、光电设备与仪器、光学设备及仪器、工业自控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和技术咨询;备案范围的进出口业务。(以上国家有规定的,凭批准证书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
| 增资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 批准单位名称 | 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 批准文件类型 | 批复 | |
| 批准文件名称 | 关于中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有关事项的批复 |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本项目募集资金超出新增注册资本金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在增资扩股完成后,公司各股东按实际出资比例享有股东权益,承担经营风险。 2.本次增资扩股,增资人原股东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有限公司、中国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中启洞鉴二期私募股权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淄博高新区高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青岛惠鑫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同步对增资人进行增资,增资价格与外部投资人同股同价。 3.为保护增资人商业秘密,意向投资人须向联交所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盖章签署的保密承诺函(保密承诺函于增资人处领取)后,方可查阅在联交所备查的相关项目资料或开展尽职调查。 4.其他详见联交所备查文件。 | |||
3、投资方资格条件与增资条件
| 投资方资格条件 | 1.本项目接受意向投资人以货币出资或非货币出资,其中非货币出资的方式应为股权出资。 2. 拟采取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如意向投资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不含私募投资基金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其注册资本不少于5亿元人民币。 (2)如意向投资人为私募投资基金,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其关联方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管理关系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 (3)如意向投资人为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登记(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其本身或关联方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管理关系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 (4)如意向投资人为非私募投资基金的有限合伙企业,该有限合伙企业的出资人至少有一方为私募投资基金,该基金须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等相关规定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的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备案(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且该基金关联方管理的基金规模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需提供管理关系证明文件、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规模证明文件或由意向投资方盖章确认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 (5)意向投资人或其关联方在半导体或新能源或新材料领域具备投资经验(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注:如意向投资人组成联合体参与增资的,联合体成员不得超过2名,联合体成员至少有一方需满足上述资格条件。 3. 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意向投资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意向投资人应为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合伙企业。 (2)意向投资人拟采取非货币出资的股权须和增资人主业发展相关(须提供证明文件)。 4.意向投资人应具备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及支付能力。 5. 意向投资人不属于契约型基金、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等“三类股东”的情况。 6. 意向投资人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安全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免疑义,若意向投资人为企业法人的,关联方指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若意向投资人为合伙企业的,关联方指其执行事务合伙人、管理人、实际控制人及上述各方实际控制的其他企业。 | |||
|---|---|---|---|---|
| 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否 | 交纳金额(万元) | |
| 交纳开始时间 | - | 交纳截止时间 | - | |
4、遴选方案
| 遴选方式 | 竞争性谈判 |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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