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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单位: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主办单位:中产智投咨询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规章制度

 

      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市场服务专业分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服务于国有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混合所有制经济改革,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规范创新、阳光透明的产权交易资本市场,调动从事产权经纪、招投标、拍卖、税务、审计、评估、法律、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基金和投行等与产权交易资本市场相关的经济组织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市场服务专业分会(以下简称分会)的作用,加强会员队伍建设,保证会员管理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行业凝聚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以下简称中国产权协会或协会)会员管理办法》,制定《中国产权协会农村产权交易分会会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分会会员应遵守协会章程及相关制度,认真履行义务,同时享有相应的权利。

分会秘书处是分会工作的日常机构,负责协调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会员发展

第三条 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从事产权经纪、招投标、拍卖、税务、审计、评估、法律、投资咨询、财务顾问、基金和投行等业务,且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愿意遵守协会章程并承担分会规定义务的社会经济组织及与产权交易业务相关的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分会。

第四条 注册程序。

(一)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的相关单位均可向分会提出申请,递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审议。经分会秘书处审议同意后,办理相关入会手续。每年向分会理事会通报会员入会情况,并报协会备案;

(三)颁发会员证。对审议通过的,由分会颁发会员证书和铭牌。

第五条 入会准备材料。

(一)《入会申请登记表》原件;

(二)公司章程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情况登记表原件;

(四)从事相关业务资质文件复印件;

(五)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个人会员只需提供个人简历及身份证复印件。

 

第三章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

(一)拥有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和分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获取协会和分会提供的有关信息;

(四)要求分会依法依规维护会员的权益;

(五)对分会工作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分会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本办法、分会决议,以及行业业务标准和自律规则;

(二)承办分会交办的事项;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分会提供本单位信息和有关资料;

(五)分会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会员管理

第八条 分会向会员、理事、副会长、会长单位颁发证书和铭牌。

第九条 建立会员档案数据库,对会员进行管理。

第十条 建立会员联络人制度。各会员单位须按要求确定一名联络人,负责与分会的工作联系。当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联络员、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函告分会秘书处。

 

第五章 会员服务

第十一条 为会员提供协会和分会的行业统计资料等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为会员提供国内外经验交流和业务培训。

第十三条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建立服务热线。

第十四条 组织调查研究。对产权交易资本市场发展的新情况,组织力量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协调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第十五条 加强分会与协会及协会其他分会之间的联系,搭建与协会机构会员及其他分会会员之间的互动平台,促进相互之间的交流沟通。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提高会员单位的信用水平。

对被授予荣誉证书的会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并通过互联网和其他新闻媒体对被授予荣誉证书的会员进行宣传报道,推荐其代表分会参加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相关活动。

 

第六章  会费收取

第十七条 分会会员应按时足额交纳年度会费。

第十八条 依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规定,协会分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分会会费将参照协会的会费标准执行。

协会的会费标准为:会长单位(含副会长单位):45万元/年;常务理事单位:8万元/年;理事单位:4万元/年;会员单位(含个人会员):1万元/年,个人会员按照会员单位的1/10交纳)。如分会会员兼为协会会员,只需交纳协会会费;仅为分会会员,参照协会会员单位交纳;单位如确有困难,经申请批准后可酌减。

第十九条 会员可以根据自身的条件向分会提供经费资助。

第二十条 会员交纳年度会费和资助费后由本协会向其出具发票。

第七章  会员处分

第二十一条 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连续两年不参加分会或协会任何活动,分会可以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 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或本办法的,分会视其情节与后果,可分别给予批评、通报、警告或终止会员资格等处分,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对取消会员资格的会员,分会在15日内收回会员证书和铭牌,该会员三年内不得重新入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违反交易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对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分会有权向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暂停或撤销其从事相关业务的建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分会理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分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中国产权协会市场服务专业分会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专家库制度,规范专家活动,提高专家质量,结合产权交易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库是产权行业理论研究、业务创新、行业管理的人才库。根据需要,承担协会交办的理论研究、业务咨询、信息技术、业务培训、职业能力评审、信用评价等各项工作。

第三条  协会按照自愿参加、专业齐全、结构合理、总量控制、满足需要的原则管理专家库。入库专家经协会会长办公会审批,协会网站公示,颁发《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专家证书》。评标等专家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专家库。

 

第二章  专家的构成及分类 

第四条  专家库专家由四部分组成,即:

(一)理论研究专家,由具备理论研究和规划设计能力的专

家组成;

(二)评标、拍卖、审计、资产评估和信用评价专家,由具备相关资质的专家组成;

(三)信息技术专家,由具备信息技术开发和管理能力的专

家组成;

(四)业务咨询及培训专家,由具备业务咨询和培训能力的专家组成。

 

第三章  专家应具备的条件 

第五条  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从事产权交易管理、研究、实务或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并具有行业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在产权交易行业享有一定声誉; 
(二)了解产权交易行业发展趋势,熟悉产权交易基本理论及国内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评标、拍卖、审计、资产评估和信用评价等专业的专家,要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关实践经验和国家认定的相关职业资格;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

(五)本人愿为产权交易行业提供相关专业咨询和技术援助; 

(六)身体健康,能胜任所承担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责任和待遇 

第六条  专家的权利:

(一)向协会反映行业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协会及各专业委员会组织开展的理论研究、业务咨询和培训、信用评价、职业资格考试评定等工作;

(三)受协会委托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组织的法规制定、调查研究、课题研讨、工作检查等;

(四)在协会网站和《产权导刊》杂志上发表论文,获取相关资料;

(五)按规定获取参加有关工作或活动的劳动报酬;

(六)可自愿退出专家库。

第七条  专家的责任: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所承担工作;

(二)向协会提供专业信息,提出有利于行业发展、项目成果推广应用方面的建议;

(三)依据本办法开展相关工作,未经允许不得以协会专家名义,参与其他业务咨询、授课等活动。

第八条  专家的待遇:

(一)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差旅费由协会解决;

(二)代表协会发表论文或课题研究成果,按该项目实际收入支付稿酬;

(三)代表协会参加政策研究、学术讨论、制定行业规范等活动,按照实际收入支付稿酬,没有收入的,视为专家义务;

(四)参与协会组织的创新成果、信用评价等各类评审等活动,按有关规定支付专家评审费。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九条  协会资格认证中心负责专家库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  专家库主要由个人申请、机构推荐、协会邀请等方式组成。推荐和邀请方式入库的专家须征得本人同意。

第十一条   入库专家须填写《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专家登记表》,并提供有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等)及个人成就资料等复印件。专家名单向全行业公开,上网公布。

第十二条  协会建立统一的专家库台账和专家档案,记载专家信息及参与活动情况。需使用专家的部门,填写《使用专家申请表》,经协会领导批准后,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三条  专家管理采取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平时专家在各地工作,需要时采取授权、委托、召集等方式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  协会定期组织专家参加培训、考察,参加专业讲座和创新论坛等活动,拓宽视野、更新知识。

第十五条  专家活动结束后,全部工作资料归档备查。使用部门专家的部门负责填写《专家工作业绩评价表》,存入专家

档案,为今后使用、调整专家的依据。

第十六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更新和适时调整。

第十七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退库处理:

(一)入库申报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 

(二)不能按要求参加相关的工作;

(三)不能胜任专家工作;

(四)本人提出退出专家库申请;

(五)推荐单位提出该人员退出专家库请求。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机构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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