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地大矿业有限公司8%股权
标的企业简介
标的企业为武汉地大矿业有限公司,注册地为-,所属行业为其他采矿业,经营范围为固体矿产勘查、开采、选冶技术研究;矿产资源咨询、服务;环保节能产品开发;污水处理;金属及非金属材料、矿山机械设备和器材销售;矿业项目投资。(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需经审批后方可经营)。
项目简介
此项目在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正式挂牌,转让底价为183.92万元,信息披露起止日期为2020-06-12至2020-07-10。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为武汉中地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该企业经济类型为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国有全资企业,所属行业为研究和试验发展,拟转让产股权比例为8%。
该企业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为中国地质大学(武汉),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为其他,批准单位为-,决议文件名称为《第2020-1次校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单》。
交易条件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转让标的情况后向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递交《产权受让申请书》及产权转让公告所要求的相关材料,并交纳人民币50万元交易保证金至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以挂牌截止日17:00前到达光谷联交所指定账户为准);不接受担保或第三方代为支付。(户名: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账号:7381610182600058930;开户行:中信银行江汉路支行;清算行号:216522;大额支付行号:302521038169)。
2、关于办理股权过户的约定:
(1)本次转让股权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
(2)办理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转让方确定并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链接),须在报名登记时对《产权交易合同》予以盖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按手印)确认;
4、合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须自行或由转让方将受让方名称及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最终交易价格在合同上补全,并在3个工作日内加盖受让方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按手印)。经转让方加盖公章后《产权交易合同》即生效;
5、最终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6、最终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最终受让方应完全认可由湖北华盛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鄂华盛评报字【2019】第214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8、本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可自行或通过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标的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9、保证金处置方式请点击链接“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自行下载查看。
2、关于办理股权过户的约定:
(1)本次转让股权的过户手续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方予以配合;
(2)办理过户过程中所涉及的税费,由交易双方按国家相关规定各自承担;
3、意向受让方须完全认可由转让方确定并公示的《产权交易合同》(详见“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链接),须在报名登记时对《产权交易合同》予以盖章(意向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按手印)确认;
4、合格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须自行或由转让方将受让方名称及经双方签字确认的最终交易价格在合同上补全,并在3个工作日内加盖受让方公章(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则签字按手印)。经转让方加盖公章后《产权交易合同》即生效;
5、最终受让方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成交价款及产权交易费用一次性支付到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指定帐户;
6、最终受让方须同意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交易价款及全部产权交易费用之后5个工作日内,由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将收到的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7、最终受让方应完全认可由湖北华盛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鄂华盛评报字【2019】第214号)中的全部内容并不持异议;
8、本项目公告期内,意向受让方在提交受让申请前,可自行或通过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转让标的需对转让标的进行充分的调查、了解,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递交受让申请时须承诺已充分了解标的的现状和瑕疵,对本次标的转让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充分的理解并愿意承担,不因标的受让后可能产生的任何风险(包括但不限于过户风险)对转让方和交易机构进行追责和索赔。
9、保证金处置方式请点击链接“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自行下载查看。
受让方资格条件
意向受让方须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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